礼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为确保我县水土保持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项予以公示。
礼县水土保持站
0939-4422994
| 1 | 征收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2 | 征收标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3 | 征收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礼县税务局 |
| 4 |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 《甘肃省发展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函税﹝2020﹞51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3﹞19号〕)。 |
| 5 | 征收范围 | 县域内生产建设项目 |
| 6 | 征收方式 | 采取“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
| 7 | 减免规定 |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甘公网安备 621226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