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健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甘肃省卫健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填报时间: | 2025.3.25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游泳场(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等。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开展; 2.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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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1.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经消毒情况;开展水质自检情况;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 2.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3.二次供水单位,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开展; 2.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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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物料、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出厂检验、卫生制度、生产过程记录、包装等情况。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开展; 2.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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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工作条例》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 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检查是否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检查申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检查是否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检查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检查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劳动者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检查培训记录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应急设施和物资的配备情况。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
5 | 对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 | 1.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 2.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 3.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学校卫生监督规范》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开展; 2.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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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礼县卫生健康局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 |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等卫生相关规章 | 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礼县卫生监督所) | 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 一、机构资质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的符合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三、依法依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四、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 五、依法管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临床情况; 六、依法开展中医药服务情况; 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1次 | 1.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开展; 2.按照省、市级工作安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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