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和强化我县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省安委会《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安委会《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管理范围
本公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本公告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本公告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不包括依法无需行政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的零星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不大于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有关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专业建设工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房屋市政工程的限额执行)。
二、登记程序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当地乡镇提交《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进行登记,并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对无法实行乡镇登记管理的,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业务相近”等要求,属地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部门按照省安委会《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安委发〔2021〕4号)及属地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主管领域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完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进行完工告知。登记管理部门(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登记表等资料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即来即办,并指导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动火作业风险。
三、登记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表等资料,登记备案仅为安全监管前置程序,不替代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作业期间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诺作业期间下列条件落实到位:
(一)施工作业场地具备安全条件。
(二)作业期间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
(三)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四)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五)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八)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核查无误。
(十)其他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措施落实到位。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健全巡查机制。各行业部门、乡镇、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将整合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制度,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纳入日常安全巡查范围。
(二)严格隐患处置。巡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未按安全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等情形,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三)鼓励社会监督。畅通“12345”热线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docx
附件2: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docx
甘公网安备 621226020000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