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礼县红河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及范围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镇政府及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情况;本办公室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镇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镇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镇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
2.镇政府组织机构。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镇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镇政府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镇政府办公室通过礼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受理机构
镇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礼县红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礼县红河镇红河村六组49号
邮政编码:742203。
联系电话:0939—4438398
传真号码:0939—4438398
电子邮箱:1942953520@qq.com
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gslx.gov.cn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礼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礼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3)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礼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县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不予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机构:礼县红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9—4438398
传真号码:0939—4438398
电子邮箱:1942953520@qq.com
通信地址:礼县红河镇红河村六组49号
邮编:7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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