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个人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县个人自建房行为,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县内个人自建房及对个人自建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除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房,是指个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用地手续,并在合法取得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确定的城关镇、石桥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块;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据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个人自建房要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乱修乱建”行为。
第五条 对个人自建房行为按以下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局(基层自然资源所)负责中心城区城关镇范围内个人自建房规划审批及巡查监督工作;城关镇负责中心城区城关镇范围内个人自建房初审工作。
(二)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区内个人自建房规划审批及巡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主次干道(临街)个人房屋建设不超过4.5层,高度不超过16米,退距按照房屋所处市政道路规划标准退让(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计退),房屋正负零控制在距相邻人行道45厘米以内;主次干道以外区域(不临街)个人房屋建设不超过2.5层,高度不超过12米,房屋正负零控制在距小巷道45厘米以内,四周用地界线不得占用公用小巷道,建筑物悬挑等最突出部位不得占用小巷道公共空间。并在宅基地范围内合理布置化粪池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七条 个人自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色彩管控的要求,主色调应符合我县要求的秦汉风格(屋顶为黑灰色瓦面,墙体外观颜色符合灰白色或鸭蛋青色),农村个人自建房设计方案应以村庄规划控制的房屋户型为主。
第八条 个人自建房应确保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一致。
(一)个人自建房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界线,不得压占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和邻里通道等,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二)个人自建房应与城市建筑风貌和周边相邻建筑高度相协调。
(三)个人自建房须处理好相邻关系,保障相邻房屋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个人新建房屋达到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及以上、单跨6米跨度及以上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凡涉及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包括加层、改变结构)的建设行为,由拟改、扩建房屋申请人首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现有房屋的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房屋现状具备改、扩建条件要求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改、扩建方案及施工图;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应拆除后原址重建。同时做好消防审查工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改、扩建方案房屋层数和高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房屋层数及高度。
第十条 经审批的个人自建房,应让步于公共利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不得提无理、过分要求。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自建房申请书、自建房承诺书;
(二)用地手续;
(三)住宅设计施工图;
满足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及以上、单跨6米跨度及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自建房,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要求,加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改建、扩建的还应提供第三方评估鉴定结果及住建部门审查意见;
(四)平面布置图、建筑效果图。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工作流程:
(一)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建房申请人提出个人自建房申请,由城关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后,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放线申请,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城关镇等单位,经现场查勘放线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三)建房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积极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城关镇及相关乡镇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应当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城关镇联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后符合规划、建筑等要求的,由以上单位联合出具《竣工规划验收备案表》;
(五)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申请延期的只可延期一次。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自建房:
(一)土地已经征收或正在征收的区域;
(二)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四)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区域;
(七)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
(八)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未结案的;
(九)其它禁止个人建房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三)违法占地未查处结案的;
(四)相邻权属有纠纷涉及诉讼未妥善解决的;
(五)宅基地建新不拆旧,违反一户一宅的;
(六)发现个人自建房户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八)其它不得审批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城关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个人自建房未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或已取得但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改建、扩建(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擅自加层)未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或已取得但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行为由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个人自建房未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或着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乡镇区域内个人自建房,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内容建设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内个人自建房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个人自建房的消防审查工作;负责个人自建房的改、扩建(改变原有房屋结构)设计方案的结构安全性审查;负责擅自个人自建房的改、扩建(改变原有房屋结构)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县范围内个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礼县分局负责对个人自建房尘土污染等环境影响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心城区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机关负责对生产、经营性个人自建房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供暖公司、商砼企业、天然气公司应规范履行服务职责,对未取得房屋建设相关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得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供暖、商砼供应、用气等服务。取得个人建房准建手续但未按照要求建设的,应立即停止上述服务,待整改完成后恢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个人自建房噪音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告知相应经营许可职能单位,不得为未取得房屋建设相关手续违法建设的经营性房屋办理经营性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阻碍执法工作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辱骂、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服务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个人自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机关、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个人自建房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礼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建房屋,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建房屋,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多占部分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依法查处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的个人建房准建手续,一经发现,对已取得的个人建房准建手续做立即作废处理,并对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所建房屋按照未批先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及管理个人自建房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个人建设申请人为房屋建设过程的安全责任人,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规划审批的个人自建房项目按原报批内容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关镇、石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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