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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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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领导搞形象工程致重大损失可免职
法制网 [2008-9-3]
    法制网兰州9月2日电 记者周文馨 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称,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 

  这份“旨在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规定》说,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全面工作,一般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工作,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列入议事范围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现象;涉及重大问题或事关全局、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规定》明确了提拔任用干部的“六不讨论”: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讨论、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讨论、任职材料不齐全的不讨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讨论、群众反映问题未查清的不讨论。同时,《规定》要求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离任手续交接制度等。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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